简要回答
自愿清算是为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关闭而设计的;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必须另行考虑破产(konkurssi)或企业重组。芬兰专利与注册局(PRH)明确将无力偿债的有限责任公司引向破产程序。出现无力偿债迹象时,董事会应密切关注现金流、到期债务、税务和雇主义务以及对债权人的平等对待;选择性付款或违法付款可能引发个人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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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1. 无力偿债的预警信号
清单
- 逾期税款
- 工资延迟发放
- 拖欠供应商款项
- 反复达成付款计划
- 经营现金流为负
- 强制执行或催收
- 没有现实的融资来源
2. 主要选择
清单
- 经营扭亏
- 融资或注入股本
- 债务重组
- 企业重组
- 出售业务
- 破产
3. 董事会应该怎么做?
董事会应经常以书面形式记录更新后的现金流预测、债权人和税务状况、工资负债以及融资选择。决定应记入会议纪要,对关联方或所有者的付款应格外仔细地审查。
4. 破产不是唯一的选择:企业重组
如果困难是暂时的而非致命的,且基础业务仍然可行,就应考虑企业重组(yrityssaneeraus)。重组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债务被冻结,制定重组方案,公司在按方案还款的同时继续经营。与破产的区别在于公司得以存续。
起决定作用的是时机,最常见的错误是等待。只要仍有一个能够支付的商业模式,重组就能奏效;一旦现金耗尽、债权人开始强制执行,这一选择就关闭了。因此,困难的第一个具体迹象——税务欠款不断累积、工资发放延迟、供应商要求预付——就是应该与会计师坐下来商量的时刻,而不是寄希望于好转的时刻。
5. 无力偿债会缩小董事的行为空间
公司无力偿债时,董事会的职责从服务股东利益转变为不扩大债权人的损失。在这一期间进行的某些交易事后可能被撤销:先于其他债权人向某一债权人付款、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或事后提供担保。破产财团会对这些交易进行追溯审查。
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期间作出的每一项决定都应连同其理由记入会议纪要。继续经营可以是正当的——但前提是有计划和数字支持。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并扩大损失,正是最常被追究董事会个人责任的情形;在这里尽早寻求法律意见,远比日后支付损害赔偿便宜得多。
6. 尽早发现困难
公司无力支付不是一天之内出现的;有一些迹象可以提前数月读出来。推迟缴纳税款和保险缴款、反复推迟向供应商付款、把工资推到月底、信贷额度长期用满,以及现金流只靠新销售来周转,都属于这类迹象。单独来看,每一项都可能显得平常,但同时出现就意味着结构已经变弱。
尽早发现的价值在于增加选择的数量。提前数月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企业重组、股东注资、与债权人约定付款计划或缩减业务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如果在现金耗尽后才发现,通常只剩下一条路。因此,每周编制现金流表是一个应在平时而不是危机中养成的习惯。
此外还有一条法律界线,而且它按时间计算。根据《破产法》(120/2004)第2章第3条,如果债务人因其经营活动负有记账义务——或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曾负有记账义务——并且在收到以破产相威胁的付款催告后一周内未向债权人支付明确且已到期的债务,即推定其无力偿债。这一推定很重要,因为它改变了论证的方向:一旦适用,仅仅说困难是暂时的并不足以推翻它。一周也短到足以说明,应当采取行动的时刻是收到催告时,而不是收到破产申请时。2021年曾临时适用30天的期限,现已不再适用。
7. 在企业重组与破产之间作选择
这不是同一程序的两个名称,而是两条不同的途径。企业重组适用于业务可行、问题在于债务负担的情形:根据法院批准的方案重新安排债务,公司继续经营。破产则是在承认业务已不再可行后,在债权人之间分配资产的程序。
起决定作用的问题是:如果债务负担减轻,这项业务能否自我维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并且能够用预算加以证明,企业重组就值得评估。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拖延程序会同时损害债权人和公司。及时作出决定很重要,因为企业重组申请一般只有在公司尚未完全耗尽的阶段才有意义。
8. 危机期间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陷入困难时,董事会的回旋余地缩小,必须关注的事项却增多。如果资本降到规定水平以下,就必须予以确认并采取所要求的措施;推迟这一确认本身就是责任的来源。同样,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承担新债务,可能引发关于个人责任的争议。
另一个关键点是付款顺序。在破产中,向关联方或选定债权人的付款可能被视为可撤销的交易。因此,在困难时期进行的每一笔付款的理由都应记录下来。保存附有日期和理由的董事会决定,是日后任何评估中最有力的抗辩;如果没有开会也没有写下决定,就没有任何可以用来解释的东西。
9. 破产中员工的处境
破产裁定本身并不会终止雇佣合同;但破产财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通知期解除合同。在此期间,国家的工资担保制度可以为未付工资、假期补偿和通知期工资提供保障。该制度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覆盖全部债权,而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错过期限即丧失权利。
对于外籍员工,还有另一个层面。基于工作的居留许可不会在其所依据的工作结束的同一天终止;根据许可类型和过往经历,可能适用寻找新工作的保护期。该期间不会延长许可的到期日,现有许可必须仍然有效。即使雇主已经破产,员工也必须自己跟踪这一点;破产财团没有义务就此通知员工。
10. 破产后重新开始
公司破产并不意味着其创始人再也不能成立另一家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债务通常属于法律实体;只有在提供了担保或被认定在管理职责上存在过失时,才会产生个人责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开始新的事业——但过去的痕迹会造成实际障碍。
这些障碍通常出现在三个方面: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信贷或租赁,以及与供应商商定条件。克服的办法不是隐瞒历史,而是加以解释。能够用一页纸说明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以及这次有何不同,远比让对方通过自己的调查找到片面信息要好得多。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移民方面:在创业者居留许可申请中披露此前的破产,比让它日后才浮出水面更稳妥。
11. 谁负责什么:破产财团、法院与债权人
作出破产裁定后,处置公司资产的权力从董事会转移到破产财团。破产财团查明资产、收取应收账款、处理员工的处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现有财产。法院启动程序并裁决争议;债权人在允许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在为其召开的会议上拥有发言权。
董事会的角色并未结束,而是发生了变化。提供信息的义务仍在继续:会计记录、合同和资产明细必须完整地移交给破产财团。不履行这一义务是另一项单独的责任来源。对于处于债权人一方的公司,最重要的是时间:在期限内并附正确文件申报债权,远比事后提出异议有效得多。
关于此主题的常见问题
无力偿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通过普通清算关闭吗?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就必须评估破产或企业重组;普通的自愿清算以有偿付能力的关闭程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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