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芬兰《有限责任公司法》(osakeyhtiölaki)对管理层规定了注意义务。董事会负责妥善组织公司的行政管理和运营;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根据第22章,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如果因违反注意义务、法律或公司章程而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可能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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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1. 董事会的核心职责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由一至五名正式成员组成;成员少于三人的董事会还必须至少有一名候补成员。由多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需要一名董事长;任命总经理则是可选的。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候补成员在内,都是PRH在登记缺陷或财务报表逾期时会联系的责任人。
清单
- 组织行政管理
- 财务控制
- 监督账目和资产
- 重大决定
- 监督总经理
- 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 何时可能产生个人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排除管理层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可能导致索赔。
3.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法》为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规定了两项核心义务。注意义务要求决定基于充分的信息并服务于公司;结果不好的决定本身并不产生责任,但未经准备或没有记录而作出的决定则会。忠实义务要求将公司的利益置于董事本人或关联方的利益之上。
在实践中,保护这两项义务的是书面记录。将董事会决定记入会议纪要、保存决定所依据的信息,以及让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回避表决,是日后追究责任时最有力的抗辩。在一家不做会议纪要的公司中,几乎不可能证明决定依据的是什么。
4. 权益耗尽时的申报义务
董事会最具体、也最常被忽视的任务是监控权益。当公司权益变为负数时,董事会必须毫不迟延地将这一事实向贸易登记簿(kaupparekisteri)申报。这一申报不是破产申请,也不会使公司关闭;该登记是公开的,使债权人能够了解公司的状况。
未申报是加大董事会个人责任风险的典型情形之一:如果公司日后无力支付,该期间的交易与逾期申报会被一并权衡。如果在亏损扩大时决定继续经营,将理由及其所依据的计划记入会议纪要至关重要。
5. 董事会的欧洲经济区居住要求
法律要求至少一名正式董事会成员居住在欧洲经济区(EEA),在选任候补成员时,至少一名候补成员也须居住在欧洲经济区,总经理同样如此。居住在欧洲经济区以外、在芬兰设立公司的创业者最常在这一点上受阻;如果在设立时没有发现,登记就会被延误。
如果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可以向芬兰专利与注册局(PRH)申请豁免;这是一项单独的申请,2026年的费用为150欧元,也需要时间。实践中常见两种解决办法:增加一名居住在欧洲经济区的董事会成员,或在设立公司的同时启动豁免程序。公司的送达地址以及谁拥有代表权,也应同时确定下来。
关于此主题的常见问题
董事会成员是否自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不是。但违法或过失行为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个人后果。
董事会成员必须住在芬兰吗?
不必住在芬兰,但至少一名正式成员、在选任候补成员时的一名候补成员,以及总经理必须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否则须在登记前取得PRH的豁免,2026年该申请的费用为15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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